乐清市太极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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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乐清市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乐清市太极拳爱好者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贯彻执行《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组织广大太极拳爱好者,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开展各种太极拳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拳艺水平,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并加强对太极拳功、理、法的研究,交流学术成果,使太极拳的精髓发扬广大,推动全民健身运动,深入到机关、学校、社区、街道、企业、农村中去,积极发动,大力传授太极拳拳论拳艺,广泛开展太极拳活动,从而,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太极拳强身、养生、祛病、长寿的作用,为社会经济全民发展服务,为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下设镇街太极拳分会,接受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乐清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地址:乐成街道东门电视台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弘扬中华武术的真谛,运用多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在有关镇街成立太极拳分会组织,促进太极拳普及,推动太极拳队伍稳定的发展。
(二)根据我市太极拳运动发展态势来看,协会要在“提高”上下功夫。将有计划、有步骤地举办各类理论学习班,狠抓骨干培训,切实做好裁判员、教练员等级考核、评议工作,协助温州市武术协会评审武术段位晋升事宜,推动我市太极拳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在练习拳架子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进一步了解太极拳体与用的相互辩证关系,既加强用意行气和凝神的练习,又注重太极拳推手、大桴等有关技击方面的练习。本协会各级组织开展多种的拳艺交流的联谊活动,举办多层次的推手学习班,逐步地达到文武双修的效果。
(四)树立以德为先行观念,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宣传报道好人好事,扩大影响,树立形象,使太极拳组织受到群众欢迎,得到政府信赖的健身强体的民间团体。
(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全面实施《全面健身计划纲要》,以太极拳健身为契机,利用节日假期和庆典纪念日之机,积极主动参与,开展群众性的多种健康有益的太极拳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六)加强横向联系,互相学习,共同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三)练习太极拳有一定的基础,并经下属机构推荐,履行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会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本会理事会由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经由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镇街太极拳分会机构;
(七)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决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八)领导本会各镇街太极拳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
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敬业爱岗及奉献精神;
(二)在太极拳组织中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处理会务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镇街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等事宜,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三十条 本会经济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外借。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合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社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乐清市太极拳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2017年 月 日